【臨港政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科技創新型平臺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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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科技創新型平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關於促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高質量發展實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幹意見》(滬委發〔2019〕20號)、《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促進產業發展若幹政策》(滬自貿臨管經〔2019〕12號)等文件精神,促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以下簡稱“臨港新片區”)產業高質量發展,著力打造世界級前沿產業集群,提升科技創新和產業融合能力🎅🏽,規範和加強轄區科技創新型平臺(以下簡稱“科創型平臺”)的建設和運行管理,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創型平臺是臨港新片區服務上海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科技創新意昂💈🦸🏽‍♂️、提升全球創新策源能力的重要載體,是面向產業創新需求🙌🏼、促進科技創新資源開放協同的新型研發與轉化組織。其主要功能包括:支撐產業鏈創新🤟🏼,形成對產業鏈各環節技術研發成果轉化過程的技術服務供給;支撐重大產品研發,提供共享設備,開展共性關鍵技術和產品攻關及應用🖖🏼;支撐創新創業,以資源匯集和專業化科技服務為抓手🦪💑,為各類創新創業活動提供引導和支撐🫃🏻🥻;支撐科創企業和項目孵化,以多元化形式參與培育、孵化產業鏈相關環節的科技創新型企業及項目。

第三條  科創型平臺的建設運行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原則🧘🏽‍♂️,註重引導社會各方資源參與👨🏿‍🚀,並采取新的科研管理體製🧒🏻,以專業化運作方式🦡,在組織架構😁⇨、體製機製上創新突破👩🏽‍⚖️。

第二章  建設條件和認定程序

第四條  承建科創型平臺的單位(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推動前沿產業創新🌲。對接國家、上海和臨港新片區產業發展戰略目標🈯️,順應產業創新發展的重大需求👊,能夠促進創新資源開放協同,並為產業共性技術研發轉化和創新鏈發展提供服務和支撐。

2.具有核心服務能力。結合所在行業技術創新特點,掌握有利於研發與轉化的科學裝置、工程化平臺、中間試驗線、工藝試驗線𓀙、檢測評價服務、數據標準庫等,形成對產業鏈創新🧘🏻👩‍❤️‍💋‍👨、重大產品研發🛀、創新創業的條件支撐、資源集聚和解決方案供給能力,在行業領域中具有較高地位和影響力;具備產業鏈相關科技創新型企業和項目培育引進的能力🫖。

3.擁有高水平人才隊伍。擁有高水平且結構合理的科技創新團隊和管理隊伍,其中領軍人才具有行業公認的個人成就與號召力,熟悉相關領域情況和技術發展態勢🏫,能夠集聚一批國內外優秀人才和各類創新資源。

4.形成科學高效的管理機製。明確公共科研和非營利屬性,采取市場化、實體化運作模式👨🏿,具備清晰的發展目標和相匹配的科研管理體製和運行機製🚣🏼‍♂️👩🏻‍🌾,形成合理的科研組織、資金籌集、人才發展、創新合作機製,並應逐步具備市場化能力,能夠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科創型平臺建設按以下程序進行認定:

1.推薦。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相關部門依據科創型平臺建設的基本條件,向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推薦平臺籌建單位🌡,指導督促平臺籌建單位提交建設運營方案等材料。

2.論證🛖。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高新產業和科技創新處組織開展對籌建單位和建設方案進行綜合論證工作🧚🏽‍♂️,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形成包含建設和運營支持方案的立項評估報告👲🏿;建立會商聯審機製,結合立項評估報告,提出包含項目實施任務ℹ️、財政投入金額、考核目標等建設方案的綜合意見。

3.立項。對經過綜合論證的籌建單位和建設運營方案提交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審議🕝。對審議通過的予以立項🔤🏸,納入臨港新片區科創型平臺建設布局。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六條  對立項建設的科創型平臺,實施合同式管理。由承建單位與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簽署並以合同形式約定平臺建設的目標、內容👨🏿‍🦰、財政資金投入、評估考核指標等。科創型平臺的運行管理內容包括🧔🏿:

1.企業化實體運作機製📥。鼓勵承建單位在組織架構、體製機製上開展創新突破,不斷提升平臺運作效率🍯。

2.多元化資金籌集機製。充分發揮財政投入資金的引導性作用👰🏿,拓展平臺多元融資渠道🧜🏼‍♂️,吸引社會資本共同投入,支持平臺以自有資金成立投資基金開展市場化🛀、專業化運作,不斷培育衍生項目及企業🦹🏿‍♂️,實現良性互動和持續發展🕥。

3.開放式人才管理機製。實施社會化招聘⁉️、企業化管理的用人機製⚠️,引進和培養一流領軍人才,打造多元化人才隊伍🤸🏽‍♀️。探索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雙向掛職、短期工作、項目合作等柔性流動方式,探索采用年薪製♣️、協議工資製、項目工資等方式🧷,建立有利於人才良性流動🙍‍♀️、科學考核的管理機製。

4.創新開放合作機製。引導科創型平臺面向行業開放共享創新資源,提供共性支撐與專業服務。加強與國內外🧛🏽‍♀️、區內外高校院所🦸‍♀️、企業的聯系💅🏼,在臨港新片區開展項目聯合攻關👩🏻‍🔧、共建研發基地和創新聯盟😂、支持孵化創業企業、打造產業集群☂️、提供咨詢服務、舉辦國際會議等多種形式的合作交流。

5.健全考核評估機製🤦🏿‍♂️。對科創型平臺開展年度考核評估👐🏿,設立研發辦公空間使用效率✴️、共性技術攻關與服務🚬、科技成果轉化、知識產權保護及運用、主導或參與標準製定、科創企業和項目孵化、人才培養引進、產學研合作💐、產教融合🧑🏼‍🚀、國內外科技合作交流、多元化資金籌措🛋、科研設備設施共享👨🏿、科普教育基地建設等考核指標體系;相關指標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進行階段性調整更新💆🏿‍♀️。

第七條  科創型平臺財政資金使用管理主要原則為:

1.財政資金投入的50%可用於平臺自身的建設、運營和管理,50%可用於以股權等多元投資形式培育孵化與平臺主導產業方向相關的科技創新型企業和項目🤴🏽。

2.科創型平臺可以項目形式申請臨港新片區與科技創新🦝、產業促進等相關的專項資金,但同一項目仍需按照“從優不重復”的原則,不能重復享受臨港新片區出臺的支持政策。

3.科創型平臺培育孵化的企業或項目,可以獨立企業法人申請臨港新片區相關支持政策和專項扶持政策。

4.對由剝離競爭性成熟技術而孵化成立的衍生企業和項目,科創型平臺的持股比例應有利於保持平臺的中立性🔉。

第八條  科創型平臺應向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相關部門報告技術研發🪣、目標任務推進進展、重要人事變更等信息⬜️,報送年度報告➖、績效目標年度完成情況及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第四章   投資培育企業和項目

第九條  開展科創型平臺使用財政扶持資金投資培育科創企業和項目試點工作,納入試點的科創型平臺可將財政資金投入總額50%的經費🏥,用於以股權投資等多元化形式培育孵化符合臨港新片區產業導向科技創新型企業和項目,並負責項目投資簽約、跟蹤管理🫁↪️、投資退出等工作🏎。試點平臺作為投資主體,應“一企一策”製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相關部門備案通過後作為相關投資協議的附件。

第十條  科創型平臺投資培育的企業(項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與臨港新片區產業發展導向和科創型平臺自身建設目標任務相符🎶,註冊地、實際運營地、財稅戶管地均在臨港新片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且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實到資金不低於70%⛅️。

2.掌握核心技術或必備的研發👀、生產技術,具備研發人才隊伍和生產必須的設施設備。

3.產品競爭力強💀🤦🏿‍♂️、市場潛力大🫴🏼、成長性好🏃‍♀️‍➡️,市場運作模式新穎,具有示範引導和帶動作用。

4.有優秀、穩定的管理團隊,企業發展思路明確👢;團隊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企業及其實際控製人誠信記錄良好,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且權屬清晰。

5.財務管理製度健全👨🏽🧑🏽‍🍼,會計核算規範。

第十一條  科創型平臺投資培育科技創新型企業和項目,其資金使用及管理包括🛌🏻:

1.根據相關要求和規範🫄,經過公開申報、專家推薦🙍🏼‍♂️、綜合評審8️⃣、平臺決策機構合議等流程,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相關部門備案後🌈,科創型平臺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辦理相關股權投資手續,向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提出撥款申請。

2.相關投資資金比例由科創型平臺和其培育孵化的項目團隊根據市場規則事前商議確定✍🏿。單筆投資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特別重大投資項目不受上限限製。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企業註冊資本的30%👩🏻‍🌾,且科創型平臺不得作為最大股東。

3.投資資金應“同股同權”🏌🏼🫱🏼,產生的盈利和分紅經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備案後可用於平臺建設和運行管理以及核心骨幹人員的激勵🧑🏿‍🦱。

4.投資資金可不按國資管理方式、程序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科創型平臺投資資金退出按以下原則程序進行𓀀:

1.投資形成股權原則上應按市場化運作,“同股同權”,投資應持續穩定🦩🚶🏻‍♂️,3年內不得退出。如有投資協議約定並事前報港新片區管委會備案後,也可按協議約定在3年內退出,但科創型平臺退出的投資股權應按照投資時原值及同期基準貨款利率利息之和優先轉讓給項目團隊🤦🏽‍♂️。

2.投資資金退出時🏒,對於確因市場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投資損失的,科創型平臺委托專業機構出具書面評估報告,報經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同意後,可按規定核銷資金、資產損失。

被投資企業出現以下情況,科創型平臺可以啟動退出程序:(1)被投資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投資協議約定的;(2)被投資企業發生重大變故👩🏼‍💼,無法繼續經營的👩🏻‍🚒;(3)被投資企業搬離臨港新片區,或未將獲得的投資資金用於臨港新片區項目發展的;(4)其他導致投資主體退出的情況🍣。

3.對投資資金在(1)、(2)條件下退出的,根據相關法律及投資協議約定👨🏻‍🏫,按原值退出;在(3)條件下退出的🤛🏿,按評估機構評估並經科創型平臺核準後且企業股東會確認的實際價值退出。

第五章  財政資金投入模式

第十三條  科創型平臺財政投入資金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在高新產業和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按特定出資事項予以管理👰🏿‍♂️。

第十四條  對科創型平臺的財政投入資金🤳,采取機構式資助和項目資助相結合的方式。圍繞建設任務和考核目標,推行穩定資助和經費自主使用,建立符合創新規律、以質量績效為導向的財政科研經費投入機製和管理模式。

財政投入資金由科創型平臺的承建單位統籌用於行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公益技術服務、研發辦公場所裝修、研發辦公生產場地租賃、投資孵化科創企業和項目等方面的相關支出,具體由合同約定,但不得用於土地購置👳🏿‍♀️、樓堂館所建設、超標接待、公費旅遊等♎️。委托外部發生的費用不得超過一定比例,具體比例應在合同中約定🤟🏿。

財政投入資金經費實行總額控製🧛‍♂️、專賬核算。運行資金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經費變化超過總額20%的需向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備案。項目經費使用應厲行節約🈵,加強內部信息公開與科研誠信管理🦹🏻。

第十五條  積極探索財政投入“退坡”機製🈶🌻,鼓勵科創型平臺不斷增強市場化服務⛅️🤘🏿、技術許可能力和投資收益能力。對於合同期內👇🏼,每年度綜合考核評估為優秀的平臺,政府資助經費中可用於企業項目培育孵化的50%經費在合同期滿後可不予收回🙅‍♂️,循環用於平臺投資🤷🏼🧡。

第六章  考核與評估

第十六條  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相關部門將組織對科創型平臺的整體運行和建設成效進行考核評估。具體包括:

考核指標。由政府主管部門與平臺承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考核周期。合同已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按照財政資金投入周期而定。

考核費用。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在高新產業和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十七條  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根據考核完成情況,確定科創型平臺評估等級。具體包括:

1.評估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與不合格四類。

2.對於評估等級在良好以上的平臺👨🏻‍🌾,按合同繼續給予支持。

3.對於評估等級未達到良好以上的平臺,根據評估結果責令其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審議是否繼續支持。

4.對於連續兩年評估等級為不合格的平臺🔺,合同終止,不再支持𓀋👎🏼。

第十八條  對於科創型平臺論證和考核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單位🚾,經核實後,撤銷支持🚶🏻,追回已撥經費👨🏿‍🦳,5年內不得申報臨港新片區各項優惠政策的經費資助。相關記錄按照規定上報並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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